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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協商利息損失 銀行可退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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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務協商利息損失 銀行可退稅
更新日期:2008/10/08 10:07 【工商時報 黃詩凱/台北報導】
 近年卡債一度成為熱門社會話題,因此國內銀行公會訂有債務協商機制。國稅局官員說,如果透過債務協商機制雙方成功達成共識,銀行減免的利息收入,可能已經報繳營業稅,即會發生多繳稅捐狀況。因此,若有前述狀況,銀行業者可以申請減免退稅,以符稅法精神。


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依照財政部97年7月30日解釋令,銀行業營業人對於逾期放款案件,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同意減免利息負擔,其中,減免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,可在同意減免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,檢附證明文件,彙總全年度減免的利息收入,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。


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明,銀行業營業人適用前述規定,債務人必須是參與95年度「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」或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」,而經銀行業營業人免除債務人的利息支出。


 國稅局官員舉例,債務人假設積欠銀行業100萬元的利息債務,銀行業同意免除債務人60萬利息債務,並放棄此部份債權追索權,但債務人針對40萬的利息債務仍需償還,如果60萬減免的利息收入已經報繳營業稅,則符合前述規定,可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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