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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更生 別栽在「前置協商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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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請更生 別栽在「前置協商」

‧聯合理財網 2008/10/16

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呂郁青/台北報導】


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以來,法院受理更生案件是清算的16倍。根據法扶調查,向法院聲請更生與清算的案件,被駁回比例最高的是「未依照規定先協商」,另外有四分之一案件因為逾期未繳費、未補正文件而被駁回。

從消債條例4月1日上路到10月1日為止,法院受理更生事件為13,141件,清算事件僅819件,協商成立聲請認可事件為8,874 件,顯然更生是國內卡債族的第一選擇,清算則是最後一條路。

根據法扶基金會統計,法院駁回的理由以「聲請人未依規定進行協商前置程序」,將近有一半的案子都是以這個理由被退件,占比達44%。

根據消債條例規定,想要聲請更生與清算,得先與銀行「前置協商」,若已是95年卡債風暴協商繳款,必須有不可歸責原因毀諾,才能聲請更生與清算。

各法院對於聲請人是否已協商見解不同,有些在台北會受理,但在高雄就不受理。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林永頌表示,主要是因為95年協商與消債條例的協商,與消債條例中規定的前置協商範圍不同。

法扶歸納了四種被駁回的狀況:一、因為95年卡債協商時並不包括「有擔保債務」,因此今年聲請更生,有法官認為,應重新與銀行再前置協商。第二,雖然是無擔保債務,但有保證人。第三,有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債務,例如保險公司、農漁會信用部等,這些都是95年卡債協商時,沒包含的範圍。第四,協商成立後,發生新的金融機構債務,也會被駁回。林永頌說,希望法院可以盡快做出統一見解。

另外有四分之一案件,是以因逾期未繳費、未補正文件而被駁回,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周漢威指出,債務人被要求繳交郵務送達費約需要3,000元至6,000元;有房地產卻沒有現金的人,也常被法院要求要繳交鑑定費,有數千元也有近4萬元。周漢威說,債務人本來就沒錢,才來更生與清算,有的人真的繳不出錢來。

周漢威解釋,由於法院都會以雙掛號通知銀行一次雙掛號35元,若有十家債權銀行,加上最少需要三次以上的遞送郵務,最少要1,050元,所以法院都會依照債權銀行的家數,若有一家債券銀行就預收350元,十家就要向聲請人預收3,500元。

【2008/10/16 經濟日報】聲請更生 別栽在「前置協商」 Coayo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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