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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債條例上線 債協查詢畫紅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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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債條例上線 債協查詢畫紅線

【張國仁、高佳菁/台北報導】消債條例在兩周就要上路實施,司法院卻接獲銀行公會反映,在前置協商作業中,除財稅資料中心同意銀行查詢個別債務人財產資料外,其他包括聯徵中心、勞健保局、集保公司、郵政總局等與個人所得與資產有關的單位,都不同意銀行可以直接函詢債務人個人資料。

司法院對此相當震驚。司法院昨天表示,將儘快與行政院取得聯繫,促請行政院近期內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。

消債條例規定,債務人依法向債權銀行請求進行債務前置協商時,視同債務人同意或授權銀行,得向財稅等其他機關或團體查詢財產、薪資等個人資料。

不過,由於債務前置協商是銀行與債務人間的協議,尚未進入法院的程序,不適用強制執行法規定,無法由法院發函給包括財稅等行政機關調閱個人財產等資料。因此,包括金管會、財政部及勞委會等單位,如果沒有一致的作法,銀行與債務人的協商制度根本無法推動起來。

司法院說,對於消債條例施行所需配合的共通事項,行政機關應採取一致的作法,以便銀行在與債務人協商時能夠快速取得債務人個人相關資產、薪資、存款、勞健保及股票等資料,作為銀行研判是否與債務人達成協商成立的參考依據,避免產生道德風險。

因此司法院將緊急與行政院協調促請各相關單位協同辦理,以免債務人與銀行的前置協商作業停擺。

銀行公會昨召開理監事會,面對即將上路的消債條例,為讓更多債務人能加入前置協商機制,就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草案提出臨時提案,再度放寬受理對象,只要是曾參與九五年銀行公會協商案件成立,但現已結清者,可以再度重新加入協商機制。

為防止無意參與協商機制利用公會善意,昨理監事會也提案加註,一旦無故不參與協商,下次要再提出申請加入銀行協商者,就需再等六個月時間才可再提出申請,且銀行也會在申請人信用加註「規避催收之嫌」,讓同業了解過去協商的紀錄。 (2008/03/28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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